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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博物馆联盟章程

发表时间:2024-05-10

来源:金融博物馆联盟

为加快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、建设金融强国,提升金融博物馆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现代化服务水平,促进馆际交流合作、协同发展,有效整合国内金融博物馆等展陈场馆资源,打造金融博物馆文化旅游矩阵,推进金融文化遗产的保护、传承与弘扬,搭建以金融文化和教育为主线的博物馆交流合作平台,制订本章程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联盟是由重庆金融历史博物馆、广州货币金融博物馆、晋商博物院、交子金融博物馆、岭南金融博物馆、南昌金九福钱币博物馆、内蒙古民族商贸文化博物馆、上海财经大学商学博物馆、沈阳金融博物馆、河北经贸大学发票博物馆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货币金融历史博物馆(按发起单位拼音首字母排序)等相关金融文博机构自愿发起成立的公益性联合体。

第二条 本联盟旨在促进金融类博物馆等在金融文博行业发展、促进联盟成员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,是金融类博物馆交流、合作的服务平台和协调机构。

第三条 联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以金融强国建设为指南,以“文化担当、资源共享”为原则,自觉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坚持意识形态的正确导向,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四条 联盟业务范围

(一)组织开展金融文化遗产的研究、宣传、保护、展示、利用等活动,全方位、多视角诠释金融文化遗产的物质内涵、精神实质和时代价值,扩大各场馆知名度和影响力;

(二)加强联盟成员间人员培训、学术研究、展览合作、社教推广、产业发展等交流与合作,促进共同发展,推动金融文化的保护、传承与弘扬;

(三)符合联盟宗旨的其他活动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成员

第五条 联盟成员为团体成员。

第六条 加入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承认、拥护联盟章程,并向联盟提出申请;

(二)从事、支持金融文化类遗产保护、传承与弘扬事业,提供展览展示、教育服务的各类具有金融属性和功能的博物馆(场馆);

第七条 首届成员单位由联盟发起单位邀请产生。

第八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

(一)填报提交入盟申请表;

(二)经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,报发起单位审议,通过后即可入盟。

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

第九条 成员权利

(一)参加联盟的活动,优先获取联盟的相关资料与信息;

(二)获得联盟服务(包括不限于参加中国(广州)国际金融交易·博览会等)的优先权,包括陈列展览、学习交流、教育、人员培训、数字化保护利用、文化传播等活动;

(三)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;

(四)联盟成员间可横向开展交流与合作;

(五)入盟自愿,退盟自由。成员退出应提前30日出具书面通知,及时告知联盟。

第十条 成员义务

(一)遵守本联盟的章程;

(二)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,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;

(三)支持并积极参加联盟活动,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;

(四)向联盟提供信息、资源及相关资料;

(五)向联盟其他成员提供参观、考察、研究、交流的便利。

第十一条 按照联盟章程和其他协议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,形成共同发展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。

第十二条 联盟是开放性组织,根据发起单位审议可吸收联盟所需要的单位加入。

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发起单位审议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理事会,联盟理事会的职责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(包括线上线下),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长实行轮值制度,联盟第一批11家发起单位作为联盟副理事长及以上单位,联盟理事长由副理事长单位依次轮值担任,每届任期一年。联盟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,召开地点由理事长单位所在地轮流举办,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或延期或改变会议地点召开的,须由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
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举办博物馆联盟年会暨学术研讨会,并将其作为中国(广州)国际金融交易·博览会重要展会内容。联盟设秘书处,秘书处设在岭南金融博物馆。

第十八条 联盟秘书处在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工作,对联盟理事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 本联盟秘书处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筹备召开联盟理事会;

(三)向联盟理事会报告工作;

(四)负责修改联盟章程,制订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;

(五)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六)协调联盟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负责组织实施成员单位间的业务交流活动;

(八)管理、保存好联盟的相关活动资料;

(九)联络联盟成员单位及相关机构;

(十)处理联盟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二十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,须报联盟理事会审议。

第二十一条 表决通过后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到联盟各成员单位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10日第一次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,联盟理事会可根据本章程制订章程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。

责任编辑:岭南金融博物馆